一、排除適用範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不適用本條例課徵基本稅額:
1.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2.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
換言之,只有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行號,才需要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
二、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基本所得額係為防止營利事業藉由租稅優惠過度節稅而設計,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所得額 = 課稅所得額
+ 未計入所得的受控外國企業盈餘
+ 證券交易所得(含上市櫃股票)
+ 非現金捐贈支出
+ 其他依法應加計項目(如高科技投資租稅優惠抵減額)
⸻
三、基本稅額的計算方式(113年度適用):
基本稅額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50萬元)× 12%
若基本稅額 大於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應補繳差額。
若基本稅額 小於或等於 原應納稅額,則不須另繳稅款。
⸻
結語:
我國設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為防止企業大量適用租稅優惠導致稅負偏低,進而造成稅基侵蝕與租稅不公平。113年度依然維持上述制度,鼓勵企業誠實納稅,避免過度規劃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