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者,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於擴充或改良設備上。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與營運而受獎勵之民間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的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
鐵路法第42條:
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之後之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之分配,不受25%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