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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45783
科目: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我國在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公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而建立起「集體解僱保護 規範」。以此,請說明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公布施行〈企業併購法〉,對於企業進行併購時員工留用的 問題也做了規範,其內容與〈勞動基準法〉規範有否差異?(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nnie
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之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家庭之生活利益。
詳解 提供者:嘻嘻
企業併購法規範員工留用之要件與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要件相同 員工同意留用後之工作年資延續計算,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均需予以承認 員工不同意留用之資遣費計算方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規定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