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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1127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察甲進行臨檢時,首先發現汽車駕駛人乙目光呆滯,再進一步依據其多年辦案經 驗判斷出乙臉上有長期吸食毒品的症狀,而懷疑乙車內應有毒品,因此強迫乙打開 汽車供其檢查。不久後,甲在汽車座椅下發現極微量的安非他命,並立即將乙逮 捕。試問,此安非他命有無證據能力?請詳細敘明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迷途小書僮

關於所扣得之安非它命證據能力涉及甲搜索乙車之合法性判斷:

一、甲搜索乙車違法:
1、搜索係指對於人民憲法上財產權及隱私權所為干預之強制處分,依刑訴法第128調規定須由法院簽發搜索票。惟基於犯罪之時效性與急迫性,本法第130~131-1條亦規定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為無令狀之搜索。
2、本案甲搜索乙車時,非為執行拘捕或羈押,故不符合同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前提要件;第131條第2項對物之緊急搜索主體則限於檢察官,甲亦不符合;而第131-1之同意搜索則以「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為前提要件,所謂自願性同意係指該同意須非出自於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本案甲強迫乙打開汽車屬非出於自願性同意甚明,與第131-1條要件有違。故本件甲未持搜索票亦不符合無令狀之搜索,係屬違法搜索。
3、茲有附言者,臨檢係對人民人身及物品所為的干預、查驗,惟其目的乃在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屬非強制性的行政處分,不以令狀原則為必要,故其實施手段不得逾越刑訴法規定,除得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外僅可以目視搜索之。是以,甲強迫乙打開汽車亦不符合警職法臨檢之規定。

二、承上所述,甲所扣得之安非他命屬違法搜索所得之證據,依刑訴法第158-4條規定由法院權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