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針對職場霸凌的定義、我國法制及雇主義務進行說明:
一、何謂職場霸凌?我國現行法制或司法實務上如何予以定義?
1. 職場霸凌的定義:
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是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團體,持續且重複地對另一位或多位員工進行不合理的行為,使其感到受威脅、羞辱、孤立或不適,進而影響其工作權益、身心健康,甚至迫使其離職。 這些行為可能包括:
- 言語暴力: 辱罵、嘲諷、貶低、威脅。
- 肢體暴力: 毆打、推擠、騷擾。
- 心理暴力: 孤立、排擠、散布謠言、過度監視、不合理要求。
- 網路霸凌: 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散布不實訊息、謾罵、騷擾。
2. 我國現行法制或司法實務上的定義:
- 現行法制:
-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針對「職場霸凌」做出明確的定義或制定專法。
- 但部分行為可能觸犯既有法律,例如:
- 刑法: 若涉及人身攻擊、恐嚇、妨害名譽等行為,可能構成傷害罪、恐嚇罪、誹謗罪等。
- 性別工作平等法: 若涉及性騷擾行為,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申訴。
- 民法: 若因霸凌行為導致勞工身心受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 勞動部訂定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雖不具法律強制力,但提供了一個參考性的定義。 指引中將「職場不法侵害」定義為:
- 「工作人員在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之謾罵、威脅、攻擊或侮辱等,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福祉或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
- 司法實務:
- 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通常會參考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相關學說,綜合判斷個案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 法院會考量行為的持續性、重複性、不合理性,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79 號判決指出,職場霸凌是指「逾越合理範圍,造成他人精神或身體上痛苦之行為」。
二、我國現行法制上對於職場霸凌的防範,課予雇主那些義務?
雖然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職場霸凌的法律,但既有法規仍課予雇主一定的義務,以預防和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主要義務包括: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第6條第2項: 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預防職業災害。
- 意涵: 雇主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預防職場暴力、性騷擾、精神壓力等,以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
- 第20條: 雇主對勞工應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意涵: 雇主應對勞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其了解職場霸凌的定義、危害及預防方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12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 意涵: 若職場霸凌涉及性騷擾,雇主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性騷擾事件發生,並提供申訴管道。
- 第13條: 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適當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意涵: 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積極調查處理,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 勞動基準法:
- 第14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意涵: 若雇主未盡到保護勞工的義務,導致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民法:
-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意涵: 雇主若未盡到保護勞工的義務,導致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勞工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具體而言,雇主應盡到的義務包括:
- 建立明確的職場霸凌防治政策: 制定書面的防治政策,明確定義職場霸凌行為,並提供申訴管道。
- 實施教育訓練: 定期對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使其了解職場霸凌的定義、危害及預防方法。
- 建立申訴處理機制: 建立暢通的申訴管道,確保員工能安心提出申訴,並保障申訴人的權益。
- 積極調查處理: 接獲申訴時,應積極展開調查,並採取適當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 保護受害人: 保護受害人免受進一步的傷害,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 懲處加害人: 對於霸凌行為人,應給予適當的懲處,以儆效尤。
- 改善工作環境: 檢視工作環境,找出潛在的霸凌風險,並加以改善。
總結:
雖然我國現行法制並未針對職場霸凌做出明確定義或制定專法,但雇主仍應善盡保護勞工的義務,積極預防和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以確保勞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