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社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九、住宅社區開發,如位於依自來水法公告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範圍
者,其開發除應依自來水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事項管制外,並應符合
下列之規定:
(一) 水岸緩衝區 (指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之範圍) :
區內禁止水土保持以外之一切開發整地行為。
(二) 取水口緩衝區 (指取水口上游一公里半徑內集水區及下游半徑四百
公尺) :區內禁止水土保持以外之一切開發整地行為。
(三) 一般管制區 (指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以外之水源
保護區) :其開發管制應依自來水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事項管制。
前項基地污水排放之承受水體如未能達到政府公告該水體分類之水質
標準或河川水體之容納污染量已超過主管機關依該水體之涵容能力所
定之管制總量者,應不得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