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一)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本法所定一定規模以上經中央公告之場所,應遴選防火管理人,並責其製訂消防防護計畫,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10以上:設3班 (包括: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員工50人以上:3班加2班 (救護班、安全防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個月檢查一次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行動、通報、避難引導等之訓練實施:每半年實施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事先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逃生避難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二)對於老人與避難弱者之防火宣導重點,如下: 一、宣導並灌輸「逃生為第一優先」之觀念。 二、平時應注意電器正確使用、熱水器裝置須符合安全規定等。 三、家中吸菸者,也應選擇凹槽較深之菸灰缸,避免因菸餘燼,導致火災發生。 四、養成「人離火熄」之烹煮習慣,避免因突發事情或接聽電話使人離開用火場所,導致火災發生。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內政部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授消字第一O二O八二五九二八號公告): 1、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 2、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3、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捷運車站。 7、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8、高速鐵路車站。 9、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 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