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 防救業務之權責為: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工作之指揮、督導、協助。 (二)災害防救計畫訂與修正。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之執行。 (五)災區涉及海域、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執行,協調及處理。 二、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