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室外儲槽場所其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請 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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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小師獅

四、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六十度之六類物品:
1.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 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2.固定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 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三分之一。 (二)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之六類物品: 1.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 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2.固定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 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三)防液堤內部儲槽均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上之六類物品者, 應在九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