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六十度之六類物品:
1.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 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2.固定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 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三分之一。 (二)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之六類物品: 1.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 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2.固定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 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三)防液堤內部儲槽均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上之六類物品者, 應在九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