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直轄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應由救護人員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請詳述之。
A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
一、建立緊急救護醫療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之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