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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08464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直轄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應由救護人員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pple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詳解 提供者:消郎老喬
Q :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直轄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應由救護人員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請詳述之。
 
A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 
一、建立緊急救護醫療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之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