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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08464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主管災害防 救業務之權責,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消郎老喬
Q :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主管災害防 救業務之權責,請詳述之。
 
A :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 : 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 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陸上交通事故、海難、空難 : 交通部。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輻射災害 : 行政院核子能委員會。
七、生物病原災害 : 衛生福利部。
八、其他災害 : 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水利設施災害 : 經濟部。
(二)、海洋污染災害 :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
(三)、職業災害 : 勞動部。
 
前項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事項之指揮、督導、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及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與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六、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救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