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販賣場所設有調配室,販賣裝於容器之鉀,其數量為管制量的 10 倍,依 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 管理辦法規定,有關該販賣場所之類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調配室 的規定,請詳述之。
A : 依題目所示,販賣裝於容器之鉀,其數量為管制量的十倍,依據法規規定,其屬於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第一種販賣場所。該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和調配室之規定,以下敘述之 :
第一種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應設於建築物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處所標示消防有關必要事項。
三、其使用建築物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的部分之間隔牆,應為防火構造。
(二)、樑和天花板應為不燃材料建造。
(三)、上層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同等以上性能防護者。
四、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
二、應以牆壁分隔區劃。
三、地板應採不滲透構造、並做適當傾斜及集液設施。
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五、有積存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蒸氣之虞,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放至屋簷以上或戶外距地面高度四公尺以上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