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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08464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防火管理人的資格、講習訓練規定及消防 防護計畫的內容,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pple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 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