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備各式搶救資訊: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 、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 、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 ,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 內搶救不易場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以會審、勘之消防 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位置 、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3.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
4.評估轄區特性,取得工程重機械場所廠商清冊。
(二)受理報案:
1.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 情資、人員受困情形並立即派遣救災人、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 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 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資料。 3.出動時間:
(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十秒內,夜間一百二 十秒內為原則。但消防機關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 或縮短之必要者,得自訂出動時間。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指揮中心應依災害類型於派遣系統內訂定不同派遣模 組,同時依據災情危害程度派遣所需救災能量,車輛派遣應以「 車組」作戰為原則,勿用「車海」戰術。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 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一線以上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資料出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