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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54486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17 歲之甲因沈迷於手機遊戲,將零用錢全數花用於購買遊戲內虛擬寶物。某日,甲 將其父乙之筆記型電腦出售予丙,並將取得之價金花用殆盡。乙向丙表示拒絕承認 甲之行為,丙則向乙表示其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取得該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請 附具理由回答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呱

(一)若係無權代理,則丙之主張無理由。

1.    乙、丙間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不生效力

(1)170: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本題中,甲倘無權代理乙,將乙之筆記型電腦出售於丙,乙、丙之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若以拒絕承認甲之行為,則均不生效力。

2.    丙不得善意取得電腦所有權:

(1)801948:善意取得之要件包括:動產受讓人佔有動產、依法律行為取得佔有、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且讓與人係無權處分人。

(2)本題中,雙方之物權行為係存在於乙、丙間,而乙係筆記型電腦之所有人,非無處分權人,故丙不得善意取得該筆記型電腦所有,丙之主張無理由。

(二)若係無權處分,則丙之主張有理由:

1.    甲、丙間債權行為不生效力

(1)77: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79: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2)本題中,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乙之電腦予丙,買賣契約仍存在甲、丙之間,有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依上開規定,效力未定,經法定代理人乙之拒絕承認,不生效力。

2.    甲、丙間物權行為不生效力

(1)118: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使生效力,案無權處分係中性行為,通說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得類推77但書而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依118規定,仍應經有權利人承認。

(2)本題中,甲無權處分乙之筆記型電腦,依上開規定,甲、丙間之物權行為係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倘經乙拒絕承認則不生效力。

3.    丙得否善意取得該電腦

(1)801:動產受讓人佔有動產,而受關於佔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948:,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佔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其佔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之讓與人無讓與權利者,不在此限。

(2)有疑問者係,倘債權行為不生效力,則受讓人得否主張善意取得?否定說者認為,善意取得應以原因關係有效為前提,通說則認為以物權行為之獨立性為由,認為善意取得不售原因關係之影響。

(3)倘依通說見解,甲無權處分以之電腦予丙,且丙係依法律行為取得筆記型電腦之佔有,故若丙係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人,縱使甲、丙間買賣契約不生效力,丙仍得依801948善意取得,主張取得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