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土地為甲、乙、丙3人分別共有,3人之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而其中,丙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在案。現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A土地全部出售予丁,並訂定買賣契約,而丙並未優先購買;於是,甲、乙會同丁,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於此情形,登記機關對於該登記申請案件,究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