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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地方考三等_商業行政#31340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回饋社會,善盡公司之社會責任,乃決定捐款新臺 幣 200 萬元從事愛滋病醫療之研究發展。請問依公司法之規定,A 公司可否進行捐贈 行為(12 分)?又倘 A 公司可以進行前述捐贈行為,該捐贈行為應由 A 公司那 一個機關決定之(1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elf coaching
(二)捐贈行為應由A公司董事會或董事長或董事決定之
1.依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再按192條意旨,公司應置董事,三人以上以會議體行之;置董事二人者,準用董事會規定,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職權由其行使。
2.本案中除A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則捐贈行為非本法規定股東會決議事項,則:
(1)應由A公司董事會決議行之;
(2)若A公司非採董事會制度,則由二董事依董事會規定決之;
(3)若A公司僅置董事一人,則由其一人決之。
3.綜上,捐贈行為應由A公司董事會或相當意思機關決之。
詳解 提供者:self coaching
(一)A公司得進行捐贈行為
1.依公司法,公司本為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因應世界潮流及大型企業經濟影響力龐大,同為社會組成員之責任應予強化,本法107年增修第一條第二項,強調法遵義務及商業倫理,並為盡其社會責任,得採行公益方式為之。立法理由並指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慈善目的,捐贈合理數目之資源。
2.本案中A 公司為回饋社會,善盡公司之社會責任,顯係為人道主義、慈善目的而為,捐款新臺幣 200 萬元從事愛滋病醫療之研究發展,其金額以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規模而言尚屬合理,其捐贈行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