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捐贈行為應由A公司董事會或董事長或董事決定之
1.依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再按192條意旨,公司應置董事,三人以上以會議體行之;置董事二人者,準用董事會規定,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職權由其行使。
2.本案中除A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則捐贈行為非本法規定股東會決議事項,則:
(1)應由A公司董事會決議行之;
(2)若A公司非採董事會制度,則由二董事依董事會規定決之;
(3)若A公司僅置董事一人,則由其一人決之。
3.綜上,捐贈行為應由A公司董事會或相當意思機關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