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程序法》中有「陳情」之規定,其規範內容為何?試論述之。

詳解 (共 3 筆)

啾吉老大
啾吉老大
詳解 #4041874
2020/06/07

第 七 章 陳情

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 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Time Out
Time Out
詳解 #3830155
2020/03/16
第七章 陳情 第一百六十八條(陳情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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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鴻儒
方鴻儒
詳解 #4647163
2021/04/11
行政程序法168-173條,乃為非正式救...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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