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騎車衝撞A的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284過失傷害罪:
(一)客觀上A與B裝扮成搶匪進行防搶演練,但甲以為A是綁架事件之現行犯,即甲主觀上以為有正當防衛此一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而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即誤想防衛,則甲主觀上是否仍具故意,分析如下:
1.實務見解:有認為成立過失犯,亦有認為成立故意犯,見解並未統一。
2.學說見解:
(1)嚴格的罪責理論:
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行為人構成要件故意仍然成立,但在罪責部分,依第16條禁止錯誤之規定處理,視其為不可避免或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分別阻卻其罪責或減輕罪責。
(2)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認為此為獨立之錯誤類型,而行為人雖然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但因不具備故意之罪責型態,仍不成立故意犯。惟行為人之錯誤若係出於瑕疵者,則可能成立過失犯。
(二)結論
管見採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因此,甲不成立故意犯,但若甲稍加詢問,即能避免此錯誤。甲的錯誤係出於注意上之瑕疵,該當過失,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過失傷害罪。
成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甲誤以為1女性正受不法侵害,而加以反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