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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53364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住臺北之甲與住高雄之乙,二人因參觀燈會而駕車在臺中發生連環車禍追撞住在桃園 之丙,丙向桃園地方法院對甲乙提起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桃園地方法院以其 無管轄權移送至高雄地方法院,其移送裁定是否合法?受移送法院有無救濟途徑? (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家逸
一、本題非專屬管轄、應訴管轄、合意管轄和共同管轄,為任意管轄,無任何優先管轄之問題,合先敘明。 (一)桃園地院無管轄權,其移送裁定合法 1.依民訴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台北和高雄地院皆有管轄權。 2.依民訴第15條侵權行為涉訟者,侵權行為發生地-台中地院有管轄權。 (二)高雄地院認為移送不合法,得依民訴24條,依職權移送到有管轄權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