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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31207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何謂「功績制原則」(merit system principles)?請就其對文官制度改革的主要意涵 加以論述。(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功績制原則
1.功績制之意義,係指以公開考試方法,選拔有才能之士,期至政府能有功績表現,使其職位由專才專業實學之人擔任,使之朝專業化、永業化發展。
2.有關「功績制原則」參美國1978年通過文官改革法,揭示功績制有九大原則:
(1)人員之進用,必須取材於社會各階層;其選用與升遷,均須基於才能、知識與技巧,以公平、公開之方式競爭。
(2)人事管理事項,無分政治、種族、膚色、宗教、祖源、性別、婚姻、年齡或殘障情況,其處理均應公正而衡平,且應尊重個別隱私與憲法所定權利。
(3)同工同酬;無論全國或地區之私人企業薪俸率,均應參酌;對於服務成績優異者,應加以激勵或表揚。
(4)對於廉正、品行及公德心,應採取高度之標準。
(5)工作人員人力之運用,必須經濟而有效。
(6)工作表現良好之人員,應持續留用;工作情形欠佳者,應改正;其不適任者,予以革職。
(7)應運用有效之教育與訓練,以達改善工作之目的。
(8)應保障公務員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治迫害。
(9)公務員所為合法之揭露,應保護之,以避免遭受報復。
(二)功績制原則對文官制度改革之意涵
由此可知,功績制係為除分贓制之弊,並因應民主政治所起,茲以上開九項原則分述如下:
1.人員進用應具社會各階層代表性,故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之官員得反映出社會多元性思維與偏好,行政權力之運作始與民主價值有所相稱;另陞遷、選才以才能為斷並循公平公開方式,始得因應人民需要並符合民主精神。
2.參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為民主國家基本精神之一,故政府內之員工管理亦應從之。
3.公務員以服務人民為目標,其工作效能攸關服務品質致影響人民福祉,故應參酌企業薪給並輔以適當之獎勵,達到激勵效果,以增加公務員之工作效能,並同時提昇服務品質。
4.民主國家之公務員,係站在政府最前線服務人民,其品德操守應受人民檢視,故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5.為利政府運作良善,發揮服務民眾之最大效能,重點係公務人力之運用,並撙節納稅人成本,期達最經濟之發揮。
6.永業化雖為功績制意涵,惟應於專業化之後,蓋前已述明,功績制係選拔有才能之士,期至政府能有功績表現,故不適任又無功績者,應予淘汰,政府始得提供一定品質之服務予人民。
7.人性化管理亦為民主之一環,苛求輔接該業務之人有良好表現亦非合理,故為期公務人員能力提升,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
8.功績制下有政務官及事務官之分,政務官負責制定政策並隨政黨輪替,事務官負責執行,如何公正無私而不受政治影響之職行政策,有賴於制度化之保障,始得維持民主國家行政中立之精神。
9.政府所為攸關人民福祉,如有流弊者,對人民傷害不在話下,為使政府內部人員能代人民監督政府,其揭弊者之保護甚為重要,惟我國目前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等相關規範,惟尚欠直接對於貪污及重大行政違失等不法資訊揭露者之保護立法。
詳解 提供者:H.W.S
(一)功績制的原則
1.功績制的意涵
功績制始於美國,其主要意涵為政府職位用人必須用人唯才,以才能與成就為用人的依歸,強調政務官
與事務官分離,事務官以考試晉用,確保文官的專業能力,並且建立相關法令規範保護永業制度,對公
務人員任用到退休進行保障,推行以才能為依歸的人事行政措施,使得文官體制專業化與永業化。
2.功績制的原則
(1)公開考試:功績制的用意在於公開考試,以競爭的方式選拔人才。
(2)文官制度去政治化(行政與政治中立):功績制使得文官體制運作具有政治中立與行政中立的精神,
公務人員應基於專業能力執行政策,不受政治力影響。
(3)職位任期保障:功績制認為政府職位的任期應基於工作上的表現而非政黨或政治上的酬庸,透過功績
甄選來完成,並且提供公務人員一個合法與保障的任期,避免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受到政治力的影響。
(4)公務人員權利保障制度建立:功績制強調人事行政應由中央人事機構監督,像是文官委員會,並且一
個獨立的機構可以保障公務人員的權利。
(二)功績制對文官改革的影響與意涵
美國的功績制對文官改革的影響與意涵可以從 1883 年的《文官法》與 1978 年的《文官改革法》來探討:
1.1883年《文官法》對文官改革的影響
《文官法》對文官改革有下列幾項影響意涵:
(1)使得文官制度從分贓制轉變為功績制。
(2)公務人員的甄選以公開考試為基礎。
(3)公共服務去政治化。
(4)文官制度的永業制與任期制的確定。
(5)成立獨立的文官委員會來保障公務人員的權利。
2.1978年《文官改革法》對文官改革的影響
1978 年卡特(Carter)總統任內推行了《文官改革法》,促進美國人事制度革新,而該法明訂功績制的
原則,對文官改革有下列幾項影響意涵:
(1)才能取向與公開競爭。
(2)人事措施對任何求職者採取平等的地位。
(3)同工同酬與績優獎賞。
(4)維護公務人員忠誠與紀律。
(5)持續工作效能。
(6)用人要取優汰劣,賞罰分明。
(7)訓練培訓措施要健全。
(8)保障文官進行業務不受政治力影響。
(9)保障公務人員揭發不法不受報復。
3.規定禁止措施,以免行政濫權
(1)禁止歧視任何公務人員或職位應徵者。
(2)禁止推薦正在處分或研議中的人員。
(3)禁止利用職權強迫推廣政治行動或要求政治捐獻,或對拒絕者予以報復。
(4)禁止對於任何人就其參與競爭以取得聯邦政府職務之權利予以阻撓與欺騙。
(5)禁止超越法定權限,對於職位應徵者或職員給予任何特殊優惠或利益。
(6)禁止在機關內任用、進用、調升或晉敘其親屬。
(7)禁止對弊端揭發人進行報復。
(8)禁止對公務員或申請職位者因訴願、作證或揭露信息而受到不利之人事決定。
(9)禁止對公務員或申請職位者其影響自己或他人績效的行為有差別對待。
(10)任何違反功績制的事項與行為都予以禁止。
功績制的主要價值在於經濟、效率、效能與文官中立的落實,希望藉由用人唯才,並且以工作績效作為升
遷的標準,行政機關方能有效率、效能與中立地達成組織目標,功績制是一種理性的用人選才的方法,與科
學、行政中立、效率、效能與生產力為相互關聯的概念,也更能精進政府的運作與發展,也對現代各國的人事
制度改革造成很大的影響,紛紛從貴族制與分贓制的人事制度,變革為功績制的人事制度,並確立了文官永業
化、專業化、去政治化與保障化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