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已依法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之下,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又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25分)
申論題作答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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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wei
申論題作答 #34994
45 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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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正文
(一)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1.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地人完成徵...
Chun-Yuan Chen
申論題作答 #18539
85 分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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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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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以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需依照徵收計畫使...
Shuwei
申論題作答 #5675
83 分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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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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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1.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完成徵收之土...
Shuwei
申論題作答 #5623
66 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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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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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1.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完成徵收之土...
Shuwei
申論題作答 #1339
49 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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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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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完成之土地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1.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完...
詳解 (共 3 筆)
JTLand
詳解 #6011512
(一)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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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L
詳解 #7407634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已依法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之下,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又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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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在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前出題的,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修法之後此題題意的精神就不符合考生應考時之需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前的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為:
1.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三、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因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四、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五、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
2.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ㅤㅤ
所以在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前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並未區分撤銷和廢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後才修訂成: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1.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2.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3.依前二項辦理撤銷和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和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4.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2.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3.依前二項辦理撤銷和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和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4.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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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題的題目要將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改寫成修訂後的條文才符合當下考生的需求。
如果按照原提意,現在考生答題變成只有答撤銷的部分,而廢止的部分就廢了。
就擬答如下:
,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
1.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
1.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
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
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
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
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
、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
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
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3.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廢止徵收:(口訣為變變變)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
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
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
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
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
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4.撤銷和廢止的不同(申論時如果可以把這個
不同說明出來,會有加分的效果。可以簡
明扼要說明,底下將完整說明兩者的差異):
行政處分一旦經作成,非經撤銷和廢止,
其效力繼續存在(註:若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是自始不生效力),那麼撤銷和廢止究竟有
什麼不同?以下就幾個點作分析探討:
1.法條依據不同:行政處分的撤銷依據為
1.法條依據不同:行政處分的撤銷依據為
的行政處分,例如針對首次違規者逕予
裁罰最高額度之行政罰,違反比例原則
;廢止是針對「合法」的行政處分,
例如行政處分作成時合法,但法規有准
許廢止者。
3.得撤銷或廢止的樣態不同:撤銷,是針
3.得撤銷或廢止的樣態不同:撤銷,是針
對非無效且無法補正或更正之「違法」
行政處分為之,所謂違法,泛指行政
處分作成之程序或實體事項有瑕疵均
屬之,例外在
(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2)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
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
益者的情形時,不得撤銷違法之行
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得廢止的樣態分五種:
(1)法規准許廢止者。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
(1)法規准許廢止者。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
權者。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
行該負擔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
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
公益將有危害者。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
條訂有明文。
4.何者有權限為之不同:撤銷得由原
4.何者有權限為之不同:撤銷得由原
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依職權為之;
廢止只能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之。
5.失效時點不同:撤銷因為係針對違
5.失效時點不同:撤銷因為係針對違
法的行政處分,所以經撤銷後,處分
之效力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廢止則
多為自廢止日起向將來失其效力。
申請撤銷徵收或廢止之時機如下:
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應於土地或土地改良
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應於土地或土地改良
物徵收公告期滿後,始得為之。
(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
(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
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2.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
2.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
,有得撤銷或廢止徵收之事由仍適用
撤銷或廢止徵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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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是有廢止的部分,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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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key3309
詳解 #4999974
一、有下列之情形者,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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