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銷售貨物:
1.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轉讓他人所有者
2. 營業人解散、廢止營業時所剩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者
3. 營業人以自已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給委託人者
4.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5.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6. 海關拍賣或變賣扣押物、擔保品、逾期不報關、不繳納關稅、不退運貨物
按時價認列銷售額即發票金額(不等於銷貨收入)
1。原要銷售的產品轉供自用或無償他用,不包括樣品、贈品、供國家使用-按時價從高認列銷售額,按成本入帳轉列資產或費用
2。解散餘留貨物或將貨物用於抵債返還股東
3。代為購買-以代購貨物實際價格為時價
4。他人代銷,委託他人代銷-以約定代銷價為時價
5。自己代銷,受託代銷-以約定代銷價為時價
營業人產製之商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營業人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或物交付予委託人
營業人銷售代銷物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解散、廢止營業剩餘之貨物抵償債物或分配予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