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人員「應主動作為的義務」及「應履行保持品位的義務」各有何明文規定?並請評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178885886
依服務法相關規定,應保持品味之義務為,保持公務員之行政中立、不饋贈財物、不收受任何財務。應主動作為之義務,依服務法規定第2條:『對長官所交辦之事項,有疑問或不妥,得隨時向長官反映並提出意見加以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