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就白領犯罪探討分述如下:
(一) 定義:白領犯罪係屬於財產犯罪之一種
1、 蘇哲蘭認為,富有財產以及擁有強權者,利用其在工商 業之地位,以違法行為圖利個人,損害其他人民與社會。
2、 德蘭利奇認為,合法及受尊敬之高階層或機關人員,會在其職業活動中從事非法行為來獲得利益或權力,其有三大特徵:
(1) 違反信託。
(2) 受人尊敬。
(3) 風險計算。
(二) 特性:
1、 損害姓:犯罪所得龐大,動輒上百萬或上千萬,損害龐大,不同於普通財產犯罪。
2、 跨國性:經濟有跨國性質,不限於在本國。
3、 抽象性:犯罪特徵屬抽象而非具體,因此難以舉證。
4、 複雜性:牽涉方面甚廣,若再加上跨國性質,偵辦過程就更加複雜。
5、 犯罪黑數高:因難以抓到犯罪者。
6、 不可透視性:此屬智力犯罪,有相關專業知識,不意被察覺,以致可能被害卻不自知。
7、 被害客體廣泛:受害者廣泛,年齡層不限,亦有高知識份子受害。
8、 組織規模性:多具有相當規模,多借企業模式之業務活動來實行。
9、 司法追訴:白領犯罪者通常地位較高,或因刑事司法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因此難以取得罪證。
(三) 與傳統犯罪區別:
1、 社會階層:多屬高社經地位,在社會上具有一定聲望,例如:政府官員、政治家、公司經營者等等。
2、 假借權力:會利用其合法擁有之權力或特權,而為非法之圖利行為。
3、 社會評價:一般人對白領犯罪防衛意識較弱,或因缺乏了解而反應薄弱,可得之利益誘惑極大,但行為人罪惡低。
4、 司法追訴:犯罪人地位較高,或因司法人員缺乏相關知識而難以取得罪證,其也成為了辦案限制。
5、 犯罪黑數:白領犯罪的犯罪黑數高,難以偵查,具有極高隱蔽性。
(四) 類型:白領犯罪類型由德蘭利奇提出,其分述如下
1、 原生型白領犯罪:
(1) 公司犯罪:指公司管理階層或員工,為圖利公司或個人利益,所從事之非法行為。
a、 公司暴力:
侵害公眾、消費者或員工權益,例如:違法排放汙水、食安問題、不良工作環境危害員工健康等。
b、 公司權力濫用、詐欺、經濟剝削:
侵害公眾、消費者、員工、競爭者、所有人及債權人權益,例如:逃漏稅、哄抬物價、詐欺薪資、竊取商業機密、惡性倒閉等。
(2) 職務犯罪:為圖利經濟上利益,在合法及受人尊敬的執業過程中,從事非法的行為,例如:貪汙、店家偷工減料等。
(3) 政府機構犯罪(政治性犯罪):指政府或政府機關所為之有害行為,常見以下4種
A、 政府犯罪(納粹屠殺猶太人)
B、 腐化政府(菲律賓的馬克仕政府放任親友收回扣)
C、 忽怠政府(多指政府無效率或無能)
D、 壓迫性政府(南非壓迫黑人政策)。
(4) 軍事犯罪:系指與軍人執行職務有關之犯罪,常被稱為卡其領犯罪,也與政治性白領犯罪有關。
2、 混合型犯罪:
(1) 政府與公司犯罪綜合體:如權貴犯罪。
(2) 公司與職業犯罪綜合體:如科技犯罪:
3、 殘餘型白領犯罪:
較邊緣型式的白領犯罪,例如:涉及組織形式之討債公司等。
(一)以下分述公司暴力與傳統個人犯罪(以傷害罪為例)的區分
1公司犯罪
(1)行為主體:組織性多數人
(2)行為客體:社會大眾,多數人
(3)被害者感受:常不知道被害或者經過大眾傳播媒體報到後才知道
(4)對客體之損害:較間接,隱晦,且傷害面積較廣
(5)行為之時間點:時空上較有距離,例如:塑化劑
(6)行為主體之愧疚感:較少愧疚,或認為自己是合法的
(7)刑事追訴:因比一班人較懂法律,導致難以犯罪,例如:大型企業有律師團
(8)造成犯罪黑數多
2.傳統個人暴力(傷害罪)
(1)行為主體:單人
(2)行為客體:案件多數之被害人為特定人
(3)被害者感受:感受明顯直接
(4)對客體之損害:較直接,明顯,且傷害面積集中
(5)行為之時間點:時空上接近
(6)行為主體之愧疚感:較容易愧疚
(7)刑事追訴:相比大型企業,容易被定罪
(8)造成犯罪黑數少
公司犯罪(白領犯罪) 內涵:指社會上受尊重及具有崇高社會經濟地位在職業活動上謀取不法利益。 傳統個人暴力(藍領犯罪) 內涵:指一般低層級者,無法以正當方法滿足生活,故採以犯罪方式。 1. (1)犯罪主體: (2)社會評價: 白領:集體性。 白領:社會較不予負面評價。 傳統:常是個人,少部分集體。 傳統:社會較予負面評價。 (3)犯罪黑數: (4)刑事追訴力: 白領:高 白領:因經詳密計畫,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故困難。 傳統:低 傳統:犯罪構成要件明確,故容易 2. (1)對抗公眾利益之犯罪:如汙染環境。 (2)對抗消費者利益之犯罪:如不安全產品。 (3)對抗員工之犯罪:如不安全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