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修復式司法?
1.由被害人 加害人 以及社區 創造三贏的局面 是為解決衝突而非只懲罰
加害人
2.是以被害人為中心 以社區為解決的地方而非刑事司法體系
3.創造和平與福祉
從犯罪學相關理論探討形成修復式司法之 理念及其目標為何?
理念
1.和平建構理論+明恥整合理論基礎出發
2.修復關係 回復損害
3.解決社會衝突 非以法律觀點看待事件
目標
1.使加害人可以復歸社會
2.被害人可以回復傷痕 學會放下
3.最後六點>>程序正義 圓滿結果 賦權充能 修復 再整合 回復損害
(一) 修復式司法,亦稱修復式正義,理論定位在社會衝突學派認為衝突式犯罪主因,整合明恥整合理論及和平建構理論而延伸。修復式司法認為,利用威嚇及監禁懲罰犯罪,只會導致更多犯罪,因互信互助才能增加社會和諧,並真正解決問題得到補償。
1、 被害者司法體系:系指以被害人做為重心的司法體系,通常採以補償方式。
2、 修復式正義:是一種協商調解的過程,針對某一犯罪將利害關係人都聚集一起,並討論如何解決,目的在於希望加害人復歸社會、被害人得到補償、社區回復原狀。
(二) 理論背景:兩大主要理論為明恥整合理論與和平建構理論。
1、 明恥整合理論—布列斯懷特:
(1) 此為整合性理論,採用控制理論(探討初級偏差行為)、標籤化理論(了解次級偏差行為)、犯罪副文化理論(說明犯罪為何持續)、學習理論、機會理論。
(2) 互信互賴概念:
A、 互信:社會中彼此間高度互信互助。
B、 互賴:個體間依賴另一個體之程度。
(3) 羞恥概念:
A、 汙名化羞恥:易出現在低互信互賴社會中,社會對犯罪人責難、懲罰,易使犯罪人尋找合理化藉口、參與犯罪副文化,再犯率居高不下。
B、 整合性羞恥:易出現在高度互信互助社會中,社會對犯罪人責難、懲罰,會使行為人改正其過錯,社會並給予其包容及改過自新的機會,容忍並接納,而非予以排斥。
2、 和平建構式犯罪學—昆尼
(1) 認為犯罪矯治對減少犯為無效,互愛互信及包容才能減少再犯。
(2) 主張應從宗教及哲學思想著手。
(3) 認為傳統監禁失敗,無法降低犯罪率。
(4) 避免差別待遇,並協助無權力之弱勢族群。
(三) 優缺點:
1、 優點:
A、 減少機構處遇之弊端,例如:監獄人格化。
B、 讓社區、加害及被害人共同修復關係。
C、 減少進入司法體系所耗費之人力及物力。
2、 缺點:
A、 以威嚇主義觀點:缺乏嚇阻效果。
B、 以應報主義觀點:過於仁慈寬厚,無法達到真正公平,如:一命抵一命。
C、 以隔離主義觀點:容易造成重複被害。
(四) 理念:
1、 所有利害關係人共同面對解決問題。
2、 參與者應是自願,並保障其權利。
3、 透過溝通協調方式研擬解決、補償方案。
4、 可透過此過程得到整合。
修復式司法之意義:將犯罪看成衝突,不須國家介入,而由社區介入將加害人、被害人、家屬等人集結座談,尋求三贏之方案。 (1)修復式司法之理念:以明恥理論說明之: 1.烙印性羞恥:自己不知羞恥並不認錯,社會給予標籤,使犯罪人有脫離感而誘惑犯罪。 2.整合性羞恥:犯罪人知道過錯並認錯,社會也肯定其知錯能改,而使犯罪人減少犯罪。 (2)修復式司法六大目標: 1.程序正義:調解過程仍應落實參與者之基本人權與法律權利。 2.圓滿結果:協商能獲得圓滿結果。 5.修復:修復被害人、加害人與社會之關係。 3.賦權充能:應充分給予參與人反應之權利。 6.情緒和社會恢復:達到情感治療及社會恢復。 4.再整合:該犯人誠心認罪後,社會將重新接納他。
何謂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試從犯罪學相關理論探討形成修復式司法之 理念及其目標為何?(25 分)
一、修復式司法內涵
1.起源於和平建構理論
2.主張以社會衝突看向犯罪行為,而非法律
3.認為一個犯罪行為需要加害人、被害人及社區三方進行修復
4.給予被害人表達的空間
5.目的是和平與福祉
6.為修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
二、相關理論
修復式司法的出現,是為解決現行司法實務的弊端,例如監獄超收、經費不足、受刑人回歸社會困難等,所提出對現階段的解套方法,相關理論有:
1.明恥理論:由布列斯維特提出,認為羞恥係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的核心,羞恥又分為烙印式羞恥與整合式羞恥,烙印式羞恥係指社會會對加害人為身份貶低儀式,並將其隔絕社會,而對再犯率並無降低的趨勢:整合式羞恥包含共信與互賴兩概念,係指社會基於共信與互賴,對於誠心改過向善的加害人仍給予復歸社會的機會,對再犯率的降低有顯著成效,而該整合式羞恥與修復式司法理念相合。
2.標籤理論:由貝克、李馬特提出,認為社會對加害人之行為會給予烙印(即身份貶低儀式)使加害人自我修正形象,並有再犯的產生,整體流程為加害人為了初級偏差行為,社會對之為身份貶低儀式,並有溯及既往的閱讀,導致加害人自我修正形象(又為邪惡的戲劇化),並進而為次級偏差行為且持續之。是以,標籤理論認為在犯罪人的處遇上應以轉向、非機構化、除罪化、適法程序四個方向進行,與修復式司法有雷同之處。
3.和平建構理論:強調建構安全正義的社會,並對於刑事司法系統做出反動,認為應以和平方式取代刑罰,使犯罪人回歸社會達成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