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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43817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商標法第 70 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 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 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 68 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 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 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試問為何是「視為」侵害商標權?而不是「為」侵害商標權?是否應該改為「為」 侵害商標權?(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