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第 4 至
12 款略]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104 年 6 月 1 日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
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
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4 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