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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5651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居住在臺北的甲前往臺南、高雄旅遊;在臺南時,竊取路邊機車代步,一路騎往高 雄。甲準備返回臺北時,通知高雄友人乙,表示機車在臺南竊得,並將機車贈與乙, 乙聞之竟也欣然接受。爾後,乙騎乘該台機車前往臺南時,遭遇臨檢,當場人贓俱 獲,案件隨即進入司法程序。試問:臺南地方法院對於甲竊盜機車、乙收受贓物的 案件,有無管轄權?(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㈠臺南地方法院對於甲竊盜機車及乙收受贓物的案件有管轄權。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4條之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內亂、外患或妨害國交罪為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權。次按同法第5條之規定,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與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於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機出發地及犯罪後停泊地,亦有管轄權。

⒉查居住在臺北之甲於臺南竊取路邊機車代步,其涉犯之竊盜罪對於臺北地方法院及臺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查居於高雄之乙收受甲竊取之機車並於臺南遭查獲,其涉犯贓物罪對於高雄地方法院及臺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⒊又按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同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及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煙滅證據、偽證或贓物各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末按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一法院管轄,如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移送至一法院合併審判;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上級法院管轄,如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至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7條第3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⒋查甲涉犯之竊盜罪與乙收受甲竊取機車之贓物罪為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詳解 提供者:卓智安
臺南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