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我國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
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
主管機關核可。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 、學校者,應經
國防部核可。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
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
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請問此一「核可」規
定之意義為何?實際運用有何問題?試申述之。 (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