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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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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09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第二試公平交易管理(高考)#40630
> 申論題
三、我國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平交易法時,於第十九條增訂「限制競爭或」 一語,而將「限制競爭」與「妨礙公平競爭」二者並列為判斷有無構成違反第十九 條規定之實質要件。試問上開對於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所為之修正,如從公平交易 法之規範目的觀之,在法理上是否正確?(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公司為鋼鐵製造業者(市場占有率為四分之一),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總額超 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乙公司為馬口鐵製造業者(市場占有率為十分之一),其上一 會計年度銷售總額為新台幣八億元。試問:甲公司如擬取得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是否應事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又甲公司於 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後,如擬再與乙公司合併,是否應 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25 分)
#125617
二、甲銀行為乙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子銀行(房屋貸款之市場占有率為百分之八),對 向其申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之張三表示:「張三應將其房屋向同屬於乙金融控股公 司旗下之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及地震險,甲銀行始會核准其貸款之申請。」試問 甲銀行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其理由何在?(25 分)
#125618
四、依我國公平交易法之章節劃分,第二章是以「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為規範對象, 而第三章則以「不公平競爭」為規範對象,其中第二十四條係列於第三章之末,性質 上為概括條款。試問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範內容言,是否亦可解釋為第二章 之補充規範?目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司法實務上又持何種見解?(25 分)
#125620
三、甲為 3C 行動裝置網路達人,經常在大型社交平台個人網頁公開分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攜帶式電子裝置的規格功能、特性分析、使用經驗與優缺點比較。這些貼文的網路流傳度與閱讀率都不低,經常被同樣喜好行動裝置的讀者們閱讀、參考與轉貼。 乙公司為跨國性智慧手錶品牌,為進入國內市場,以 10 萬元為代價委託 甲發表該公司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即一般所謂的開箱文。然 而乙公司並未實際提供該款產品供甲試用,反而直接模仿甲的貼文風格撰寫開箱文,在缺乏親身使用經驗之情形下,由甲透過其帳號在各大社 交平台發表貼文,且未透露與乙公司間的報酬關係。消費者丙閱讀之後,發現該款產品在國內尚未正式上市,懷疑甲並無實際使用經驗,向公平 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附具理由,分別說明甲與乙公司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15 分)
#548483
二、甲公司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到四分之一,目前持有乙公司 10%已發行股份,打算透過公開收購再取得該公司 22%股份,達到總持股 32%之水準。 甲公司並且規劃公開收購完成後,在下次股東常會取得乙公司 7 席董事中之 4 席,再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查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各年度出席股東會的股份總數通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51%至 55%,歷年來都未曾超過 58%。請問本件公開收購應否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在申報時應以何者為申報人?(15 分)
#548482
(三)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或為差別取價,而是發動事業以較高之進貨價格,積極利誘處於同一相關市場之多家上游供貨商彼此進行溝通與聯繫,達成對於某特定下游事業斷絕供貨之共識,並且約定於同一時間點共同實施。請問在此情況下,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0 分)
#548481
(二)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而是強制 要求被發動事業對於部分下游事業的出貨價格實施差別待遇,且實施之後足以影響下游事業之市場競爭。請問此時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 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20 分)
#548480
(一)請問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有關杯葛行為之規定,係以發動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作為違法要件,抑或以被發動之事業具有相當市場 地位為其違法構成要件?倘若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的被發動事業與不具市場地位之被發動事業,分別因他事業促使而對部分下游事業斷絕供貨,請問這兩種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30 分)
#548479
四、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 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此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將對市場供需功能影響程度輕微之聯合行為,界定為「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 ,得豁免聯合行為禁制規範之適用。請分別就「量」與「質」說明「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之認定標準。(25 分)
#517044
三、某 A 建商銷售「未來山林」預售屋建案,廣告刊載「萬坪公園首排」 、 「2 萬坪樹海第一排」 、「環狀線 D25 站散步抵達本建案 5 分鐘至 Y25 站 預定地」等,由於建案對街為臺北市某知名小學,是以某甲認為地段良 好、公園首排且有利於小孩就學,故而下訂。然事後某甲發現有好多個 與廣告不符之處,諸如建案所在地距離「環狀線 D25 站」步行約 13 分 鐘,其次本建案四周尚未有其他建案或遮蔽物,以現有對街國小與相鄰 公園四周樹林栽種面積加總未達 1 萬坪,與廣告所稱「2 萬坪樹海第一 排」明顯有落差。試述某甲可否主張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並要 求取消契約。(25 分)
#51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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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智慧財產行政:公平交易法#12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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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7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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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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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5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