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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稅務法規概要#26927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所得稅法對於個人所得之課稅採收付實現原則(realization based)。請就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個人所得課稅採收付實現原則之例外情形,舉兩例說明之,並推究其原因。(14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現金收付實現制表示收到現金的年度即為課稅年度,但股利己超過6個月尚未收取,仍視同己收取做為課稅之依據,此為收付實現制之例外。該目的主要係在規範杜營利事業主張保留之盈餘已分配,不須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股東又主張沒有收到盈餘,造成國家稅源之二頭落空,是不論該股利日後何時實際支付,個人股東均應認列股利所得。

二、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上述押金設算息計算係採當年度實現月數設算租賃收入,即如果當年度實際實現6個月,押金設算息也只能計算6個月,此為收付實現制之例外。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屬出租人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均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租金與押金最大差異點為押金日後必須返還,故只可以按持有期間做為設算基準。 

詳解 提供者:goup
變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