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甲意圖供行使之用,於不詳地點偽造信用卡後,並持以至某商業銀行自動 櫃員機提領現金款項。嗣經警察查獲、蒐證,將全案移送地檢署,惟檢察官 僅就行使部分犯罪提起公訴,一審判決亦僅論處被告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 另就偽造信用卡部分於判決理由說明,不另無罪之諭知。現僅被告就有罪部 分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後撤銷無罪部分,判決全案 有罪。試問,有關某甲上述案件法院審理範圍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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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二)刑事訟訟法第348條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第 348 條第 2 項規定,固足認單一性案件有 審判及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故某甲上述案件法院審理範圍係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