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二)刑事訟訟法第348條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第 348 條第 2 項規定,固足認單一性案件有 審判及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故某甲上述案件法院審理範圍係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