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維護我國土地登記之效力,土地法對土地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虛偽定有二種救濟 措施。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土地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者,可向該登記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若被拒絕,得進而向司法機關起訴請求賠償,並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權期效之規定,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則消滅,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一、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賠償之責;
第70條規定,如因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則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二、土地法第71條規定,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損害賠償,則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