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人員保險制度所依據法律為 公教人員保險法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規定
保險對象 1.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私立
4.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符合上物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機關加保,不得重行加保。
法定機關編制內民選公職人員及外國人任第二條所定職務者,準用本法規定。
保險範圍:第三條 包括 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
保險費率: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7%-15%
前項費率應由承保機關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一次精算,每次精算50年。
保險費,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付65%,但是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32.5%;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保險受益人 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