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不動產估價師在臺北設立 A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乙不動產 估價師在高雄設立 B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甲與乙結婚後,將 A、B 均組成甲、乙之聯合事務所,並以 A 為主事務所,B 為分事務所。 試問: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其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