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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9460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原有 A 地所有權,由地政事務所進行地籍測量,將該土地分割為 A 地 及 A1地,並將 A1地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乙。惟嗣後發現因地籍測量有錯 誤,導致乙買得之 A1地短少60平方公尺,連帶使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產 生不正確之結果,該短少之土地市價為600萬元。試問,乙針對自己之 損害應如何主張權利?又對乙所為之賠償經費為何?請詳細申述之。 (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vikey3309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地籍測量之成果係作為土地登記之依據,其作用可謂為土地登記之必要前置行為二者之間具有連結關係。

乙得對登記機關依受損害時之價值600萬主張損害賠償。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