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名為「張三」,並犯殺人罪,卻強迫名為「李四」之乙以「張三」為名向檢察官自 首,檢察官乃對「乙」以「張三」之名提起殺人罪之公訴。第一審法院諭知有罪判 決,乙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於事實調查中,發現乙實為「李四」,並非本案之「張 三」,且乙並非本案犯罪之人,而檢察官恰於此時因另案逮捕名為「張三」的甲,甲 並羈押於看守所中。請問二審法院針對乙之上訴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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