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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3545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向某演唱會舉辦處丟擲強力炸彈一顆,發生爆炸後,檢察官蒐證發現乙、丙屍體, 2 個月後以甲一行為犯兩個殺人罪為由提起公訴,並經歷審後,判決 12 年有期徒刑 確定。未料 2 年後,原案發處販售給建商開發,在挖掘土方時,發現丁屍體一具, 由於丁身上有刀傷,該刀傷處經鑑識人員又發現微量甲之 DNA 跡證,檢察官乃以甲 另案殺丁為由另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採納起訴書之見解,判甲犯殺人既遂罪, 甲上訴至二審法院後,法院認為丁之刀傷並非致命死因,丁實係甲於 2 年前丟擲炸 彈時致死。請問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