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向某演唱會舉辦處丟擲強力炸彈一顆,發生爆炸後,檢察官蒐證發現乙、丙屍體,
2 個月後以甲一行為犯兩個殺人罪為由提起公訴,並經歷審後,判決 12 年有期徒刑
確定。未料 2 年後,原案發處販售給建商開發,在挖掘土方時,發現丁屍體一具,
由於丁身上有刀傷,該刀傷處經鑑識人員又發現微量甲之 DNA 跡證,檢察官乃以甲
另案殺丁為由另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採納起訴書之見解,判甲犯殺人既遂罪,
甲上訴至二審法院後,法院認為丁之刀傷並非致命死因,丁實係甲於 2 年前丟擲炸
彈時致死。請問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