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遭考選部以其已逾應考年齡 限制為由,未准其報考。甲不服,試問:應循何種法律途徑救濟?於救濟期間,考 試已經舉行完畢者,應如何續行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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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拒絕申請之訴。 (二)同法第298條第2項假處分,另依299條如依116條得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為有效權利保護,應准許甲先行考試。 (三)如已考畢,依釋字第546號解釋,考試為國家制度設計,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得仍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