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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國防法務官考試_相當高考: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355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失戀,酒後衝進快車道試圖自殺。警察據報前往處理,依照行政執行 法,將甲帶往派出所「管束」。兩小時後,甲酒醒,發現身在派出所,頗 覺顏面無光。趁著警察疏於注意而離開派出所。問:甲是否成立脫逃罪? 警察是否成立過失縱放人犯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趁警察不注意而自行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1條自行脫逃罪。
(一)、脫逃罪所稱依法逮捕,指犯罪嫌疑人之身體自由受到國家依法而為的短暫拘束,因甲尚非犯罪嫌疑人,故甲非依法逮捕之人;所稱依法拘禁,乃指依法而被限制於一定處所之人,且該人受到司法權之監督,於本案而言,甲雖遭依行政執行法第37條受管束於派出所,惟即時強制管束乃是為了因應急迫之犯罪情形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於相關規定中並無法官保留,意即司法權並無涉入,故甲亦非依法拘禁之人,行為主體不適格,無法成立本罪。
 
二、警察未注意而讓甲自行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過失犯。
(一)、依上述,甲並非依法逮捕或依法拘禁之人,無法稱之為人犯,故警察亦不成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