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趁警察不注意而自行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1條自行脫逃罪。
(一)、脫逃罪所稱依法逮捕,指犯罪嫌疑人之身體自由受到國家依法而為的短暫拘束,因甲尚非犯罪嫌疑人,故甲非依法逮捕之人;所稱依法拘禁,乃指依法而被限制於一定處所之人,且該人受到司法權之監督,於本案而言,甲雖遭依行政執行法第37條受管束於派出所,惟即時強制管束乃是為了因應急迫之犯罪情形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於相關規定中並無法官保留,意即司法權並無涉入,故甲亦非依法拘禁之人,行為主體不適格,無法成立本罪。
二、警察未注意而讓甲自行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過失犯。
(一)、依上述,甲並非依法逮捕或依法拘禁之人,無法稱之為人犯,故警察亦不成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