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為某建設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 112 年 3 月間,乙為購買機車而向甲借 款新臺幣 50 萬元,乙並簽發一紙金額相同之本票,約定到期日為同年 6 月 30 日,並交付甲收執。嗣因乙未依約清償,甲遂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 裁定,經法院核發本票裁定並附確定證明書在案。其後,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持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對乙名下之銀行 存款及機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後,經查址得知乙於發票時年紀甫 滿 17 歲,尚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該本票上並無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之記載,亦未檢附任何法定代理人事前或事後同意之證明文件。此外, 乙之父母(法定代理人)並未於本票上簽名,亦非共同發票人;另查該機 車現仍登記於乙名下,並已正常使用中。試問:

 (一)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是否得就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如果乙發票係因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乙獨立營業之關東煮小吃店於備貨所須,其結果是 否相同?(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