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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高員三級鐵路人員_會計 公司法#22576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深受該公司董事長乙的賞識,乙同時為 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乙考量 B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丙的表現不佳,乙遂決定撤換丙,由甲來兼任 B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並立即以乙的名義發布公告,甲也於公告當日欣然走馬上任。請問乙的決定是否適法?請依我國公司法規定附理由詳述。(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BK- Lucy
不知道
詳解 提供者:kurapica17159

公司法第32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略以):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故甲應經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委任甲及解任丙之後方能上任。

至於甲為B公司所做之決定,依據公司法第36條: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