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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高員三級鐵路人員_會計 公司法#22576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半導體專家,經過多年的努力,研發出全新的半導體製程,並且擁有多項專利,A 股份有限公司有意向甲購買該半導體製程與專利,甲同意 A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發行百分之十五的股份購買,其中百分之十的股份將由 A 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交付,剩下的百分之五股份將由 A 股份有限公司向現有股東買回後交付予甲。請問甲與 A 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是否適法?請依我國公司法規定附理由詳述。(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BK- Lucy
不知道
詳解 提供者:kurapica17159

公司法第156條第5款: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略以):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特別股)、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員工庫藏股)、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員工酬勞)及第三百十七條(分割合併經股東請求)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