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6條第5款: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略以):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特別股)、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員工庫藏股)、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員工酬勞)及第三百十七條(分割合併經股東請求)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