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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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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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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351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3513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無父母子女,死亡時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和其三個 弟弟,分別為二十三歲之丙、二十一歲之丁和十九歲之戊。繼承人在甲死亡後五個 月始發現甲欠債權人己 100 萬元,四人遂直接將遺產 100 萬元償還己。償還己二個 月後,繼承人又發現尚有一債權人庚,債權額高達 300 萬元。試問庚得對何人主張 其債權?主張多少?繼承人間之責任又應如何分擔?(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