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有寡母乙,與前妻丙女生下丁子、戊女。丁子成年後與己女結婚,生下 A。戊女成年後與庚男結婚,生下 B、C、D 後因產後併發症死亡。甲男又與辛女依法再婚。再婚時, 辛女已有一未被生父認領之 2 歲非婚生壬,甲男乃與辛女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以收養壬為其養子,並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惟甲男於法院收養認可之裁定確定前一日意外死亡。甲男死亡後一個月,始有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經查,甲男在生前曾為乙之分居贈與新臺幣(下同)60 萬元,為戊女之結婚贈與 30 萬元。試問:甲男死亡而留下 330 萬元財產時,應如何繼承?(15 分)

詳解 (共 2 筆)

Yokusei Kou
Yokusei Kou
詳解 #3669427
2019/11/15
(一)   甲之繼承人為辛、壬、丁及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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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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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676989
2019/11/20
(一)繼承人為丁、戊、辛、壬1.配偶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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