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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7422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乙有宿怨,某日甲於練習射箭完畢後,攜其弓箭至乙辦公室欲找乙 談判,見酷似乙之人正在影印機旁影印(實則該人為丙),甲頓時萌生 殺人犯意對該人射出一箭,該人中箭後倒臥血泊之中而死亡,嗣甲趨近 一看,發現被其射中之人為丙。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玉人青

本題本欲討論構成要件錯誤之形成問題 按行為人本欲犯某犯罪行為 該當某構成要件 卻因客觀結果 未生主觀預期 以致產生錯誤 本題即是討論構成要件錯誤之情形

(一)甲射箭殺人之該行為 成立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既遂罪 甲之誤殺行為:

1.客體錯誤:又稱為目的錯誤 可分為等價客體錯誤與不等價客體錯誤 前者依照實務上通說見解 並不影響行為人本欲為之犯罪成立乃侵害之法益與實際侵害之法益為同性質。 易言之,行為人主觀上欲攻擊之客體 於客觀上卻發生與預期不相符之情形

(二)所謂等價客體錯誤 乃行為人於主 客觀不一致之錯誤模式下 雖然發生該等錯誤 然而所思考以及所造成之法益侵害價值是相等的 稱之。

題中 甲頓時萌生 殺人犯意欲對乙射出一箭 主觀上對乙具殺害故意 卻因故將丙當成乙殺害之 顯然的 在主觀上 甲欲殺害的是人 客觀上殺害的也是人 只因客體選擇而將甲當成乙 此種等價客體錯誤之情形有兩說

1.不影響說:行為人主觀上本欲侵害的是生命法益 客觀上的表現 亦為生命法益之侵害 仍然應該論以行為人以故意殺人既遂罪

2.影響說:因為判斷錯誤 應發生之結論為對乙之殺人未遂 對甲丙之過失致死罪 在依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處斷 論行為人故意殺人未遂罪

以上兩說 學術與實務界皆為成理 不過國內或實務界 均採不影響說 是故

1.甲於構成要件上 應該當論以殺人既遂罪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亦無減免責任之事由存在 甲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派大星火燎原
詳解 提供者:玉人青

本題本欲討論構成要件錯誤之形成問題 按行為人本欲犯某犯罪行為 該當某構成要件 卻因客觀結果 未生主觀預期 以致產生錯誤 本題即是討論構成要件錯誤之情形 (一)甲射箭殺人之該行為 成立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既遂罪 甲之誤殺行為: 1.客體錯誤:又稱為目的錯誤 可分為等價客體錯誤與不等價客體錯誤 前者依照實務上通說見解 並不影響行為人本欲為之犯罪成立乃侵害之法益與實際侵害之法益為同性質。 易言之,行為人主觀上欲攻擊之客體 於客觀上卻發生與預期不相符之情形 (二)所謂等價客體錯誤 乃行為人於主 客觀不一致之錯誤模式下 雖然發生該等錯誤 然而所思考以及所造成之法益侵害價值是相等的 稱之。 題中 甲頓時萌生 殺人犯意欲對乙射出一箭 主觀上對乙酉殺害故益 卻因故將丙當成乙殺害之 顯然的 在主觀上 甲欲殺害的是人 客觀上殺害的也是人 只因客體選擇而將甲當成乙 此種等價客體錯誤之情形有兩說 1.不影響說:行為人主觀上本欲侵害的是生命法益 客觀上的表現 亦為生命法益之侵害 仍然應該論以行為人以故意殺人既遂罪 2.影響說:因為判斷錯誤 應發生之結論為對乙之殺人未遂 對甲丙之過失致死罪 在依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處斷 論行為人故益殺人未遂罪 以上兩說 學術與實務界皆為成理 不過國內或實務界 均採不影響說 是故 1.甲於構成要件上 應該當論以殺人既遂罪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亦無減免責任之事由存在 甲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GSW
不阻卻故意 只要知道對方是個人就可以了 所以是殺人罪既遂
詳解 提供者:警特我來啦~~~
刑法第 271 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
詳解 提供者:陳君
一、甲誤丙為乙而將丙殺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客體行為:甲對丙客體發生誤認,對誤認的丙實施侵害之行為,我國採法定符合說來作為判斷標準。 (1)法律評價相同<法定同-罪質>:被誤認客體,在本質法定評價相同,則「不阻卻故意」。 (2)評價不相同<非法定同-罪質>:則「阻卻故意」,另討論是否成立過失。 2.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誤認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丙,造成丙可能被殺害之行為,依台上76年192號判例,二者兼具有因果關 係,且具客觀歸責性,符合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甲對丙開槍,將致人死具有知與欲,具殺人故意,甲依上述「客體錯誤」之說明,因乙、丙法定評價相 同,故不能阻卻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對射殺乙而誤殺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打擊錯誤:甲實施侵害行為時,發生意外客體,屬於打擊錯誤,採「具體符合說」。 (1)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的事實相符:不阻卻故意,若甲要殺乙,而把乙殺死,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2)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的事實不符:阻卻故意,若甲要殺乙,卻誤殺酷似乙的丙,對丙造成過失致死,對乙為殺 人未遂,然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以殺人未遂論之。 2.構成要件該當:甲射箭造成丙的死亡,兩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當過失致死罪的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射箭時 可能誤中他人,有預見的可能,卻疏於注意,顯有過失,符合過失致死罪之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則事由,成立本罪。 三、本案之討論:甲射箭之行為,對乙造成殺人未遂罪、對丙造成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Descartes(上岸/讀書會收人私我)

我很好奇如果這個case是殺人未遂,那丙是沒死的意思還是命比較不值?

(私以為本題應為一命換一命之等價客體錯誤

詳解 提供者:b7980112
甲犯誤殺罪
詳解 提供者:啾吉老大

詳細一點應該是普通殺人罪之客體錯誤

詳解 提供者:瑄
甲方與乙方有宿怨,但卻誤將丙以為乙誤射導致丙死亡,甲之行為帶著殺人之意,均屬於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