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起訴主張乙與甲訂立某買賣契約,應依約將買賣標的物 A 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甲, 但因乙曾爭執系爭契約之有效性,而甲已給付定金新臺幣 500 萬元,甲乃於起訴狀 上為先位聲明:「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聲明:「乙應返還甲新 臺幣 500 萬元」。若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請求有理由、備位請求無理由,而判決: 「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若僅乙提起上訴,而二 審法院認為甲之先位聲明應無理由時,二審法院得否就甲於一審中備位聲明所受一 審判決為審理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