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稅法第28條》,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另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5條》,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一、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二、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再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