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應該要舊題新解 如有錯請見諒
丙成立222條1項9款之加重強制性交,因要點出第9款所以不開225條
甲成立221條之教唆犯,不用對丙偷拍的行為負責,因非出於甲的教唆,是丙的故意逾越
(1)丙之罪責
1. 依照刑法第225條規定,乘機性交罪指利用男女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等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2. 依題意,丙將乙灌醉,乘乙爛醉不省人事時,性交得逞,客觀上丙乘乙不省人事,無法表達意願與否,乘機性交得逞。主觀上,丙有性侵故意。丙滿足主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乘機性交罪。
3. 又丙趁機拍下乙的三點全露的裸照,依刑法規定妨害秘密罪指無故以拍照或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為。客觀上丙無故拍照乙女的裸照,主觀上丙見乙姿色撩人具有故意,滿足主客觀構成要件,丙成立妨害秘密罪。
4. 依照刑法第222條規定加重強制性交罪,其中以藥劑犯罪者為其構成要件,客觀上丙用酒精飲料使乙不醒人事,而性侵得逞,主觀上丙有性侵乙女之故意。主客觀構成要件滿足,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2)甲的罪責
1.依照共犯從屬性,甲教唆丙去性侵,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
2.惟,甲對丙灌醉乙女,而性侵的手段並無可預見性,甲只有教唆丙去性侵乙,並無預見丙使用藥劑的方式為手段,故甲應論強制性交罪之教唆犯。
(3)結論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為一行為觸犯同一法益,依法條競合從一重處斷後,再與妨害秘密罪併合處罰之。甲成立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之教唆犯,係一行為觸犯同一法益,依法條競合之法理從一重處斷。